原告韩妮凡与被告王贯中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妮凡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妮凡负担。
审判员任怀庆
二ОО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