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1960年11朋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客运办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男,30多岁,陕西省安塞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陕x号本田小轿车予以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陕x号本田小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