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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男,1960年11朋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客运办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男,30多岁,陕西省安塞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陕x号本田小轿车予以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陕x号本田小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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