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要求冯某某、张某、孔某某共同负连带偿还其欠款,在上诉期间于2008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上诉期间未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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