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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王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泮,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县X路西段。

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0年6月7日8时10分许,任某某驾驶本人的豫x号三轮汽车,行至舞阳县X路XKm+800m路段时,追尾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堂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堂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的豫x号三轮车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任某某对超交强险理赔限额外应向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和原告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1万。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第二被告依照交强险合同替代任某某直接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元;2、任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任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8时10分左右,被告任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至舞阳县X路XKm+800m路段时,追尾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堂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堂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是: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严重超载,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某定是:1、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严重超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王某堂不负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堂出生于X年X月X日,农业家庭户口。庭审时,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死亡赔偿金x元;2、丧葬费x.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5元。

另查明,任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10日二十四时止。

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堂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户口本,被告任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单。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王某堂死亡,被告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向受害人亲属即本案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任某某驾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超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任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本院酌定为x元。以上三项共计x.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三原告支付x元。本院已查明,被告任某某对超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已同三原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任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某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丽

审判员徐宏伟

审判员巩伟亚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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