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县X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娄某某,男
被告闫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娄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娄某某于2008年4月13日在原告所属新站信用社贷款3万元,月利率13.0725‰,借款合同约定2009年3月30日到期,并由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娄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闫某某、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娄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