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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彩礼款x元;

三、被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在原告家的婚陪物品;

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银忠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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