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汪某诉金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1975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金某,女,197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双方无财产纠纷。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儿子汪某随原告汪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自2010年3月起每月支付汪某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汪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汪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汪某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