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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天伦明珠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东来大厦X楼B座。

负责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公告送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计4713.50元,由上诉人陕西民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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