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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杨X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汉族。

被告杨XX,男,汉族。

原告刘XX诉被告杨X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7月其给被告供应水泥后经结算被告欠其货款x元,经讨要,被告分两次付4000元,还欠x元。诉求:被告归还货款x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无某某。

本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0年7月7日,被告杨XX出据收到条,写明收到水泥计款x元,后被告分两次还款4000元,2009年6月18日,被告在其出据的收到条上又一次签名。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所欠货款x元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货款x元;

二被告杨XX给付原告刘x元的利息,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斌

审判员:马宏良

人民陪审员:赵雪婷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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