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伟红、被告人郭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虚构洛阳市文峰塔管理处单位和文峰塔修缮工程项目,与被害人董XX、徐XX签订工程合同,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二被害人现金5万元。
2.2009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其个人投资开办的洛阳市妥灵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拆迁房屋的事实,通过杨XX与被害人刘XX、耿XX签订拆除房屋的协议,骗取二被害人押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借条、收条、合同、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被害人董XX、徐XX、刘XX、耿XX的陈述,证人杨XX、戚XX、王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维伟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