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2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201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大进(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大进(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荃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焦某某、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连霍高速郑洛段改扩建工程NO.5段工程,根据业主单位要求,中标单位需办理银行保函。承建该工程的王一X、王二X通过正规途径无法办理相关银行保函。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交通银行洛阳分行老城支行行长张XX相识,并帮助王一X劝说张XX违规开具银行保函。在陈某某的引见、撮合下,张XX利用其职务便利,两次私自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办理担保金额为2082万元的履约银行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各一份,并通过陈某某收取“手续费、好处费”共计2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王一X、王二X、王三X、白XX、李XX、张一X、梁XX的证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归案经过,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履约银行保函和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开具银行保函的流程,王三X和梁XX向贾XX汇款的银行凭条,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洛阳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款凭条和取款凭条等财务凭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介绍贿赂行为人,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撮合并促成受贿人张XX通过其收取“手续费、好处费”共计2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属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宣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