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以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梁桂喜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