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臧××,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09年6月19日以“我与张××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