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Hp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1970年12月2O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上诉人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O7)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