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8月30日被逮捕,201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4600余元的价格从汤阴县X镇X村李xx(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辆一汽佳宝面包车。经查,该车系2010年4月22日安阳市文峰区公安分局上网的被盗窃车辆,经评估该面包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薛志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