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