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
被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又名李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费为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乙付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执行款x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姚某已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案件款x元。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兴旺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