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郭某乙,男,42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宇,被上诉人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贾保山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