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又名徐X,男。
委托代理人陈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敏、被告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合伙承建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2006年工程完工后,该院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被告亦先后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投资款及利润。经双方算帐,被告尚欠原告77万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4月份用房折抵欠款27.5万元,2009年6月左右被告代原告还款20万元,先后多次付原告款共计5万元,尚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息共计36.1424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共计36.14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算帐给原告出具欠条时,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工程款尚有70万元未付。原告所诉欠款数额不实,被告只欠原告8.35万元未付,被告不应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在合伙承建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期间,原、被告于2005年4月11日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支付利息。该工程竣工后,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已于2005年12月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被告也付原告部分投资款及利润,原告亦已付双方所借王某款10万元及利息。2008年7月20日,经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共计77万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徐某涛郑州经贸学院教学楼投资及效益款共计柒拾柒万元整。”2009年1月18日,被告用一套住房折抵原告欠款27.5万元,后被告经原告同意,代原告付欠王某借款20万元。另外,被告又先后共支付原告款5万元。以上被告先后付原告欠款共计52.5万元,尚欠原告24.5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投资等款项未付完毕,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偿还双方合伙期间的欠原告投资款项而未支付,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应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亦未按承诺支付欠原告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投资款及延期付款的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算帐时,建设方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及仅欠原告款8.35万元未付,也不能支付其利息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已代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应从欠原告投资款中扣除,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投资款及利息共计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海山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