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李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本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社会保险行政复查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岳永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新生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邹耀东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彭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