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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林业局职工,住(略)。

被告: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霞阳桥头。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0年3月20日前赔偿原告潘某某因屋顶漏水造成室内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原告潘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文祥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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