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回族,50岁。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红,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7年11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笛,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杨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计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