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远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某市沛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上诉人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以下简称牛某某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徐某远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远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牛某某的丈夫陈×购买豫x号车辆后,与飞达公司订立挂靠协议,挂靠于飞达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每月向飞达公司交纳管理费用200元,飞达公司负责车辆的各种手续检验等工作,车辆所有人在合法前提下自主经营,飞达公司协助车辆所有人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陈×购买该车后,雇佣张某某为司机从事货运经营。2008年9月l6日,张某某通过迅达物流公司介绍与远华公司订立冷冻鸭肉货运合同,从江苏沛县运往四川达州市。同日,远华公司将货物装运发车。9月17日晨,车辆行驶至河南南阳境内,因另一名驾驶员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所载货物部分丢失。事故发生后,远华公司指派邓×到事故发生地处置相关事宜,将剩余鸭肉运回远华公司处置,为此远华公司支付了运输费等相关费用。远华公司为索要因该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诉至法院,要求飞达公司、牛某某等四人(陈×的法定继承人)、张某某赔偿损失16万元(包括丢失鸭肉10.4吨损失及相关处置花费)。一审判决牛某某等四人赔偿远华公司各项损失6.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200元,飞达公司赔偿远华公司各项损失3.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900元后,牛某某等四人、飞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与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5日内共同赔偿徐某远华食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万元;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9.67万元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保全费5020元,由徐某远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0元,由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