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程某某二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X乡国电安徽电建二公司荥阳项目部机械化分公司斗轮机施工现场,将该工地222米的电缆线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5.74元,共价值1274.28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盗单位的被盗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