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经被告舅父介绍原、被告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0月20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5月9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涵。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2010年8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刘栓成
审判员侯延晖
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