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荥阳市X镇X组驾驶收割机给被害人常某某收割麦子过程中,在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车后正在捡麦子的常某某碾压致死。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赔偿协议书、鉴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驾驶收割机收割麦子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李某勋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