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别名蒋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8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