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39岁。
被告马某某,女,成年。
原告河南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日起,原告河南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受中方园东区业主委员会的邀请并与其达成协议:由东海公司先进入管理,试用期间经广大业主满意可签订合同。这期间,东海公司优质的管理服务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2007年2月8日,中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东海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交纳时间,还约定对逾期不交的按应交费额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分享东海公司为广大业主垫资提供的所有服务,可是却无故拖欠应交纳费用,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东海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至今仍拒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1449.3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至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璐佳
代理审判员武红霞
代理审判员杨警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