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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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夏某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嘉兴邦特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嘉兴邦特厨具有限公司(简称邦特厨具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齐某某,上诉人邦特厨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徐某某,被上诉人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夏某某拥有名称为“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权,邦特厨具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4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除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中,其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和“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两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在附件4和附件2中所公开。附件4公开了一种电器加热烹调器消烟脱臭装置。该装置从文字内容到附图1至附图6中均没有将入风口多层设置的记载和技术启示,而附图8对空气吸引型装置的结构作了充分体现,其中就包括入风口的多层平行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附图8时,会很自然地将附图8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与附图1至附图6所体现的技术方案相区分,而不是加以结合考虑。此外,装置大型化和很难商品化也与本专利发明目的和所达到的效果相背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附图8单独与附件1相结合。而本专利克服了这一技术偏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附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飞逸防止装置。附件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和3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本专利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邦特厨具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理由为:1、附件4的图1-6所公开的方案可以看出是多层结构,多次入口和出口是一种通常的设计,与小型化没有关系,而且多层入风口的设置能够实现灶具的小型化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附件4中附图8与入风口的设计没有关系,因此,多次入风口的设计能够使本专利小型化的判断让人难以理解,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看不出上述信息。2、附件2的附图1中明显能够看出其向下倾斜,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附件2公开的信息,基于防止油烟飞溅的目的,容易想到向下倾斜,因此,本专利没有创造性。

邦特厨具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入风口多层设置”为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附件4中的附图8已经给出“入风口多次设置”的信息;2、原审判决认定“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为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附件2及其附图1清楚的公开了该项技术特征。

夏某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日公告授权的名称为“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的x.X号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2年5月29日,专利权人为夏某某。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它由支架、负压风环产生装置、正压风产生装置组成,所述的负压风环产生装置包括一个优弧状入风口,正压风产生装置包括一个劣弧状出风口,所述入风口和出风口环置于浸染源扩散面的四周;所述入风口还进一步联接有导风管、风机及排风管,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亦可偏心配置;

所述入风口可单层,也可多层平行放置;

所述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风口与入风口共用同一个风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管的末端设有粉烟尘分离器或风机之后再安装一个粉烟尘分离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烟尘分离器的结构可为重力头分离器、片状筛绢分离器、分子力吸附分离器、粉末冶金或陶瓷微孔分离器、压差分离器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流体包络面式粉烟尘屏蔽分离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机垂直或倾斜地安装于所述导风管的侧壁或其倾斜底面;所述风机之后安装一个粉烟尘分离器。”

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背景部分载明:现有除油烟机的问题在于有的粉烟尘自由扩散高度过大,粉烟尘在其扩散空间中随意扩散,造成严重的污染;有的粉烟尘自由扩散高度虽小,然而由于原理和技术上的不成熟,缺乏实用性。现有油烟机分为上排风式、侧排风式和下排风式,广泛存在噪音大,高功耗、低效果的缺点。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在所述入风口和出风口之间因气流运动而形成的气流压力场与粉烟尘的扩散场的叠加场中,粉烟尘粒子沿一相对于粉烟尘扩散平面的非降曲线进入入风口。所述非降曲线的全体的包络面就形成了污染空间和环境空间之间的屏蔽面。该气流包络面在它动态平衡中会将粉烟尘污染源与外界的清新空气截然隔离。附带地,该包络面的气流也会将周围环境的空气一起排出净化。特别地,本发明应用于灶具上,可实现油烟的侧吸强制排风,将油烟污染降低到近乎为零。本发明具有排粉烟尘效果完全彻底,结构紧凑,噪声小和应用领域广泛的优点。

针对本专利权,邦特厨具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时,邦特厨具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1、2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或4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或4中公开。创造性评述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1系名称为“流体隔膜排吸烟尘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12月5日。其中公开了一种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装有该装置的排烟灶具。相关技术内容为:

1、一种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设置于烟尘污染源,其特征在于:

在烟尘污染源(1)的扩散面一侧设有平行该扩散面的有压力的流体吹出口(2),该吹出口连接压力流体源(203),在与其位置对称的另侧设有平行该扩散面的有负压的流体吸入口(3),该吸入口连接负压发生装置(303);从该吹出口(2)吹出的流体进入吸入口(3)而形成流体隔膜(4),该流体隔膜将污染源(1)烟尘扩散空间包围笼罩于从吹出口至吸入口之间的烟尘通道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吹出口(2)前端一次连接吹出口均压箱(201)、吹出导管(202)、内设风机/泵(203)的压出机箱(204);该吸入口(3)的后端依次连接吸入均压箱(301)、吸入导管(302)、内设风机/泵(303)的吸入机箱(304)。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入口(3)与吹出口(2)的长度比为(5-9):(5-1);且吸入流量与吹出流量之比为(3-9):(1-3);该吸入口(3)及吹出口(2)为平面和/或曲面的狭缝,该狭缝宽度在1-20mm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吹出口(2)吹出,从吸入口(3)吸入的流体介质为空气、水、不发挥性油、化工流体介质中的任一种。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隔膜排烟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于吹出机箱(204)内的吹风机/泵(203)及设置于吸入机箱(304)内的吸风机/泵(303)可以分别连接两台单独的电动机(205)、(305)的传动轴,也可以分别连接于从同一电动机两端伸出的传动轴。

6、一种装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隔膜吸排烟尘装置的复合式排烟灶具,其特征在于:该灶具设有机壳(501)、燃气源、燃烧器(502),机壳内可以设有用电器(503)及放物柜(504),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为空气,其吹出口(2)为吹风口,吸入口(3)为吹风口,其吸风均压箱(301)设置于机壳上部,吸风导管(302)设置于机壳中部,吸风机箱(304)设置于机壳下部而构成下排风,在吸风均压箱(301)与吸风导管(302)之间设有油烟分离器(6),在机壳背部设有进风百叶窗(505),吸风导管(302)上有联动可控阀门(509)与生产气味的灶具相联。

附件2为日本x-x号公开特许公报,其公开日为2002年1月31日。其中公开了一种油烟飞逸防止装置:在吹出喷嘴下方设置螺旋送风机。吹出喷嘴的空气在螺旋送风机送出的螺旋气流上方流动,再吸入到吸入部。螺旋送风机送出的螺旋气流把承载区上方的空气卷旋内侧,螺旋气流往往要多少向下游两侧扩散。螺旋送风机的第一凸出部6的吹出角度可以调节,防止烹调时产生的油烟飞逸,而且吹出喷嘴10的宽度可以调节,从附图1、2中可以看出吹出喷嘴10吹出的气流几乎气幕状水平流动。

附件4为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其公开日为1993年1月26日。其中公开了一种电器加热烹调器消烟脱臭装置。该发明要解决现有技术中密封壳体型和空气吸引型装置存在的问题。其中空气吸引型装置的问题是,必须全部处理所通过的空气,装置势必大型化,该系统很难商品化。其中的附图8公开了空气吸引型装置的其中一种,其上端的吹风口和吸风口均多层平行设置。该专利涉及的附图包括附图1至附图6,其吸风口均单层设置。在该专利文献中,对本专利吸风口没有可以多层平行设置的记载。

2008年4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邦特厨具公司提交的附件1至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2、邦特厨具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①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中的吸入口、吹出口、吸入导管、吸入风机、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入风口、出风口、风导管、风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入风口连接排风管;(2)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其可同心配置;(3)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可偏心配置;(4)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对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风管与附件1中的吸入机箱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将从入风口吸入的气流导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上述将从入风口吸入的气流导出的目的,而设置与入风口连接的排风管也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4中的吸引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入风口,从附件4的图8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吸引开口内具有由横向平行的线表示的部件将吸引开口分成平行分布的多个通道,通过该吸引开口的流体为层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从附件4的图8中想到可以使用分隔板样部件将整个吸引开口分隔成平行的几个部分,使得流过吸引开口的气流为层流分布,其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同心配置的平行圆环状的多层入风口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从附件4图8容易想到将该多层的吸引开口的各层相对于烹调器污染源的中心布置成水平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4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将附件4中的多层吸入开口用于附件1中的优弧状吹入口,从而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多层入风口平行圆环状,并且同心配置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3):附件1、2、4中均没有公开多层入风口偏心配置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邦特厨具公司认为偏心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想到的,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上述主张,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多层入风口偏心配置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排粉烟尘效果较完全的有益效果。对于区别特征(4):附件2中给出了通过调整吹出喷嘴即出风口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并且公开了从出风口吹出的气流向下倾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公开的调整吹出喷嘴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目的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通过调整出风口,使得出风口向下即向锅灶污染源的油烟扩散平面倾斜,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出风口向污染源扩散面倾斜所起的作用相同。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4,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了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偏心配置”的技术方案由于在附件1、2、4中均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含“偏心配置”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风口与入风口共用同一个风机。在附件4中附图6-8公开了吹出喷口与吸入开口共用一个风扇7,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除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导风管的末端设有粉烟尘分离器或风机之后再安装一个粉烟尘分离器。在附件1中还公开了在吸风均压箱301与吸风导管302之间设有油烟分离器6,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导风管的末端设有粉烟尘分离器。在附件4中还公开了在引导管路中设置过滤器106和氧化催化剂107。由于设置多级过滤器来增强过滤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附件1或4的基础上,为了达到使排到大气或再次排到污染源扩散面进行再循环的气流进行进一步净化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风机之后再安装一个粉烟尘分离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除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除包含“偏心配置”以外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第x号决定、附件1、2、4和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和“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两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在附件4和附件2中所公开。

附件4公开了一种电器加热烹调器消烟脱臭装置。该装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现有技术中空气吸引型装置存在的必须全部处理所通过的空气,但从文字内容到附图1至附图6中均没有将入风口多层设置的记载。附图8对空气吸引型装置的结构作了充分体现,其中就包括入风口的多层平行结构,并非如本专利中的“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一方面,没有证据对本专利中的“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结构与附图8中“入风口的多层平行”结构之间的差别所带来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地论述;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中仅能得出入风口的多层平行结构的信息,从附图8中的“入风口的多层平行”结构到本专利的“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两个结构所起的作用相同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邦特厨具公司关于本专利中的“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已经被附图8公开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飞逸防止装置,螺旋送风机8在第一凸出部6的吹出角度可以调节,防止烹调时产生的油烟飞逸,而且吹出喷嘴可以调节,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吹出喷嘴10吹出的气流向下倾斜。附件2中给出了通过调整吹出喷嘴即出风口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并且公开了从出风口吹出的气流向下倾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公开的调整吹出喷嘴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目的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通过调整出风口,使得出风口向下即向锅灶污染源的油烟扩散平面倾斜,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出风口向污染源扩散面倾斜所起的作用相同。原审判决关于附件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风口向污染源的扩散面倾斜”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多层入风口是平行圆环状,并且其可同心配置”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妥,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就该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嘉兴邦特厨具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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