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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某某与侯某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秀生,林州市司法局合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返还纠纷。

上诉人孙某金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侯某某承担原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某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侯某某现金2200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反悔。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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