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秀生,林州市司法局合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返还纠纷。
上诉人孙某金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侯某某承担原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某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侯某某现金2200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反悔。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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