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男孩,感情一般,后来发现被告脾气古怪,经常吵闹大骂原告,且被告经常赌博,大赌恶赌,赌债累累,多次劝说被告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使家庭生活无法继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7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尹××,X年X月X日生次子尹××。原告称被告嗜赌,多次劝说无果。2010年6月,双方再次因赌博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无音讯。
庭前经调查尹某某之哥尹某阳,证实尹某某于2010年6月外出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及本院调查被告尹某某之哥尹某阳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本院的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生气,被告外出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婚生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故原告主张离婚及抚养两个孩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及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参加庭审,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尹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尹××、尹××由原告董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李银环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韩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