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又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曹某某伙同李风玲、王爱莲(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虚构身份以给苏某某说媒并让王爱莲与其结婚为名,骗取苏某某6200元人民币。
2、2008年7、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曹某某预谋后,以给王喜荣说媒并让苗某某与其结婚为名,骗取王喜荣1900元人民币。
3、2009年农历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郭丹丹、辛皮套(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以给李德岁说媒并让郭丹丹与其结婚为名,骗取李德岁的家人5800元人民币。
4、2009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某青、郭丹丹(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以给郭利军说媒并让郭丹丹与其结婚为名,骗取郭利军家人8000元人民币。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赃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苏某某、袁某某等人陈某、证人郭XX、孔XX、陈XX、李XX、吴XX等人证言基本一致,另有本院(1992)长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所处罚金,三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苗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国领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