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又名郭某伟,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三个婚生子女,并请求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次女由自己抚养,原告需给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郭某彦”,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郭某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某恒”,三个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
二、婚生长女“郭某彦”,婚生子“郭某恒”由原告郭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次女“郭某艳”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刘某某人民币x元。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双方不再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伟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OO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