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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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长葛市X路人民公园门口,以每包90元的价格卖给孙勇毒品两包,每包约重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的证言、尿检结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胥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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