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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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甲,男,34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999年5月4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4月19日被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轵城派出所抓获,2009年4月20日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同月2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男,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及其辨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葛某乙(已判刑)、葛某成(已判刑)、葛某戊(监视居住)等人在上蔡某百尺乡X村委阎庙村看吹响,此时遇见西平县X乡X村的被害人陈××等人也在看吹响。随后,葛某甲伙同葛某乙等人追赶并殴打被害人陈××等人,在殴打过程中,葛某乙用刀子捅向被害人陈××。后被害人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同案罪犯葛某乙、葛某成的供述、证人陈××、陈××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葛某甲辩称,在葛某乙等人追打陈××等人时,他和葛某戊跑在最后,他只踢了陈××两脚,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的医疗过错,西平县人民医院没有及时对被害人陈××进行腹腔引流术,造成中毒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等人的殴打行为只能是间接原因;同案罪犯葛某乙用刀子捅伤被害人陈××的行为,超出了教训、殴打被害人等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同案罪犯葛某乙的行为系行为过限,其后果只能由葛某乙承担,被告人葛某甲只承担一般故意伤害的责任;本案起因并非因被告人而起,在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属偶犯,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葛某甲与葛某乙(已判刑)、葛某成(已判刑)、葛某戊(监视居住)葛某丁、葛某丙等人在上蔡某百尺乡X村委阎庙村听吹唢呐演奏,此时遇见西平县X乡X村的被害人陈××与陈××、陈××三人也在听吹唢呐。因葛某甲几天前被打,葛某乙等人以为被害人陈××等人殴打了被告人葛某甲,随伙同葛某甲等人追赶并殴打被害人陈××。在殴打过程中,葛某乙用刀子乱捅被害人陈××。将被害人陈××打伤后,葛某乙、葛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葛某乙拌着树桩摔倒致右腿骨折。陈××、陈××返回寻找被害人陈××,他们在阎庙村外树林里麦秸垛旁找到被害人陈××,遂把受伤的陈××用架子车拉到王某村诊所救治,并于当晚转到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全身共19处锐器创口,其中背部的一处创口深达胸腔造成气血胸,腚部的一处创口自尾骨右侧进入腹腔,造成肠管破裂,导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葛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经济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葛某甲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辩护人出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葛某甲供述,1999年3月16日晚19时许,他在上蔡某百尺乡X村委阎庙村看吹响器,他碰见了本村的葛某乙、葛某丙、葛某成(葛某己)、葛某丁、葛某戊等人,此时遇见西平县X乡X村的陈××等人也在看吹响器,葛某乙问他是不是陈××等人在前几天打的他,他说他不认识他们,打他的是百尺朱洼村的或者是五里关村的人,他当时没有看清人。他和葛某戊还在那里看吹响器,葛某乙领着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走了。有十分钟左右,他看到葛某乙领着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在追打两个人,葛某乙追往北跑的人,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追往南跑的人,他和葛某戊就追往北跑的人。追有二、三百米,他看到葛某乙正在打陈××,他和葛某戊也上去用脚踢打。踢有五、六脚后,他发现葛某乙是用刀子捅的,他就让葛某戊抱着葛某乙,这时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等人追赶过来又对陈××拳打脚踢。将陈××打伤后,他们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葛某乙拌着树桩摔倒致右腿骨折,他们把葛某乙送往上蔡某人民医院治疗。当晚他也带一把单刃刀子,但他没有用刀子捅陈××,在送葛某乙去医院的途中,他把刀子给葛某壬了。陈××死亡后,他就外出打工潜逃在济源市,直到被抓获。

2、同案罪犯葛某乙供述,1999年3月16日晚19点多,他和他村的葛某丙、葛某成(葛某己)、葛某丁、葛某戊等人在葛某村X村看吹响器,此时遇见葛某甲也在看吹响器。葛某甲给他们几个说百尺五里关村的人打他啦,咱们打他去,他看到南边离他有七、八米处有三个年轻人正往北走,他和葛某甲一人手里拿一把刀子,葛某戊、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他们手中拿着木棍一起追赶。两个年轻人往南跑了没有追上,葛某戊先追上往北跑的人,他们几个到跟前后看到那个年轻人在地上坐,他们几个不论分说就对那人拳打脚踢。后葛某戊、葛某丁、葛某丙、葛某己用棍夯,他和葛某甲用刀子捅,他捅了三刀,他捅在了那人的屁股上、肩部和背部,葛某甲捅的哪个地方他没有看清。将陈××打伤后,他们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他拌着树桩摔倒致右腿骨折,葛某戊、葛某甲他们把他送往上蔡某人民医院治疗。在送他去医院的途中,他把他带的单刃刀子给葛某戊了,他用的那把刀子是借的葛某壬的。

3、同案罪犯葛某成供述,他的外号叫“小旦”。199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他村的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甲等人在葛某村X村看吹响器,突然有人给他和葛某丁说去打架,他和葛某丁就跑过去。他看到葛某乙、葛某戊、葛某丙、葛某甲围着一个男青年拳打脚踢,葛某乙用刀子捅,他拉着葛某乙不让他捅。将陈××打伤后,他们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葛某乙说他用刀子捅在了那人的屁股上了,葛某乙拌着树桩摔倒致右腿骨折,他和其他人一起把葛某乙送往上蔡某人民医院治疗。他后来听说打架的原因是几天前有人打了葛某甲。

4、同案人葛某戊供述,1999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他和他村的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己、葛某甲等人在葛某村X村看吹响器,葛某己对西平五沟营看响器的两个年轻人说:“想挨揍呗,一脚叫你踢沟里去!”有十多分钟,他看到葛某乙、葛某丁、葛某丙撵两、三个年轻人,他就抄近路追赶。在葛某村X村北头一空地上,葛某乙正用刀子捅一个年轻人,刀子都扎弯了,葛某丙用拳头打,葛某丁用木棍夯。将那个年轻人打伤后,葛某乙又去撵另外两个人,他喊葛某乙不让再撵人,葛某乙不让喊他的名字。葛某乙在追赶他人过程中,被树桩拌着摔倒致右腿骨折,同去的其他人把葛某乙送往上蔡某人民医院治疗。他后来听说打架后葛某乙把捅人的刀子给小旦了,打架的原因他不清楚。

5、证人陈××证言,1999年3月16日的晚上八点多钟,他和他村的陈××、陈××到上蔡某百尺乡X村看吹响器。葛某的葛某戊问他们:“你是哪里人”陈××说是王某的,又有个年轻人说他们不是本庄的,这时他们就走,葛某戊、葛某乙带领三四个人手中拿着刀和棍追赶他们三人,他们就跑。由于陈××年龄小跑得慢,一会儿不见了陈××,他们又回去找。他看到有几个年轻人在路边站,架着一个腿瘸的人,上身穿着带横条的花毛衣,他认出他们就是撵他们的人。他们在树林中一麦秸垛旁找到了陈××,他浑身是血,旁边还站一个老头、一个妇女。他问陈××咋回事,陈××说是葛某戊、葛某乙他们几个打的,葛某乙、葛某戊对他捅有十多刀,其他人用木棍夯,陈××的脖子、腿上、身上受了伤。他报了警,陈××把陈××背到王某村王某某诊所后,他又打电话告诉了他父亲和陈××的父亲。到晚上十二点多,西平120救护车来把陈××带走了。

6、证人陈××证言,1999年3月16日的晚上,他和他村的陈××、陈××到上蔡某百尺乡X村看吹响器。看有一、二十分钟,陈××、陈××喊他走,这时他们就走了。他们听到有折树的声音,有六、七个人打着手电灯撵他们,他和陈××往南跑,由于陈××的脚不舒服跑得慢,一会儿不见了陈××,他们又回去找。他看到有几个年轻人在路边站,架着一个腿瘸的人,上身穿着带横条的花毛衣,他认出他们就是撵他们的人。他们在树林中一麦秸垛旁找到了陈××,他浑身是血,旁边还站一个老头、一个妇女。陈××报了警,他背陈××走,后来那个老头找个架子车把陈××拉到王某村王某某诊所里,陈××又打电话告诉了陈××的父亲。

7、证人陈某某证言,1999年3月16日的晚上八点多钟,陈某亭给他打电话说他儿子陈××被打了,在王某某诊所里。他过去看到陈××在诊所里躺着,浑身是血,昏迷不醒。他和他儿子陈××一起到现场看看,回来后他报了警。他听陈××说,是葛某的几个人手中拿着棍追赶他们,其中一个叫葛某戊,一个叫葛某乙的,是他们把陈××打伤的。

8、证人葛某庚证言,证明1999年3月16日晚上7点钟左右,葛某乙、葛某戊、葛某己、葛某丙、葛某峰到他家找人,他们在他家每人喝了两杯酒。当时葛某乙上身穿着带横条的花毛衣。

9、证人葛某辛证言,他是一名乡村医生,1999年3月16日晚上10点钟左右,有人敲他的门,他开门看到葛某乙的腿骨折了,葛某乙说拌在树桩上了,他让他们到城里医院去拍片子。

10、证人葛某壬证言,1999年3月16日晚上9点多,葛某丙喊他用他的三轮车送葛某乙到城里看腿,他把葛某乙送到上蔡某人民医院后,和“葛某己”开车回家了。葛某乙捅人用的刀子是借的他的,他记不清刀子是双刃的还是单刃的了。

11、证人刘某某证言,1999年3月16日晚上8、9点时,他的邻居梅花喊他,说她听见有人喊救人。他出去看到树林里麦秸垛旁边有一个小孩,浑身是血,说是被人打了,让救他。这时过来一个年轻人背他,他借了一辆架子车把那个小孩拉到王某王某某诊所里救治。

12、证人王某某证言,他是王某村X村医生,1999年3月16日晚上9点钟左右,阎庙村的刘某某背来一个年轻孩,身上有二十多处刀伤,像是一个刀刺的伤。他给他缝和了17处,后被西平县的120救护车接走了,走时伤者还清醒。伤者是阎庙村X村的人,他父亲叫陈某亭,他说是被人打伤的。

13、上蔡某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堪查记录、照片,证明被害人陈××被伤害的现场情况和尸体创口情况.

14、上蔡某公安局上公x"%尸检字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损伤19处,系锐器所致。被害人陈××背部的一处创口深达胸腔造成气血胸,腚部的一处创口自尾骨右侧进入腹腔,造成肠管破裂,导致中毒性休克而造成死亡。

15、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葛某甲抓获经过证明、收押登记表,证明网上在逃人员葛某甲于2009年4月19日夜被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枳城派出所抓获,并于2009年4月20日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于2009年4月27日移交河南省上蔡某公安局。

16、上蔡某人民法院(200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罪犯葛某乙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30元。

17、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罪犯葛某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8、被告人葛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葛某甲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某锋向本院递交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葛某甲的近亲属在庭审前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除同案罪犯葛某乙证明的葛某甲用刀子捅被害人陈××不能和其它证据印证,其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伙同他人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参与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甲伙同他人参与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害人身体致伤、死亡原因,以及被告人葛某甲应承担的责任等综合考虑,被告人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某某辩称,被告人葛某甲在伤害被害人陈××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属偶犯,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葛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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