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喻汉仑,河南智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正大永信(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欧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书面申请管辖权异议。认为购销合同中选择管辖约定不明,属无效条款,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新乡市凤泉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原审不适用公告送达发还重审,现已恢复一审程序。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2004年11月28日原告力欧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签定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其合同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①双方协商解决。②出卖人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诉讼。”双方约定管辖明确。应由出卖人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经查原告营业执照,该公司住址已于2008年变更为新乡市开发区X号街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合同约定不明,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宜合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牛传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