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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云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云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经双方协商,原告携带模具,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给被告所建房屋支撑现浇屋顶,共支撑了115平方米。到期拆模时,被告无正当理由,非法扣押原告全部模具。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全部建筑现浇模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我支撑模具的工程款900元,判令被告赔偿扣押模具的经济损失3600元和误工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2、证人蒲国魁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年6月1日,郑某某用他自家模具与李爱莲、郑某勋和证人一起到云某某家支撑现浇模具,支撑有110多平方米。支撑和拆模具的时候证人均在场.是郑某某打电话让证人和其他人去拆的模具。第一次拆时,云某某夫妻不让拆,第二次拆时,拆完后,云某某不让拉走;3、证人李爱莲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年6月份,其和郑某某、郑某勋、蒲国魁到龙王乡X村云某某家支现浇顶,其干了两天,模具一共支了100多平方米。因为自己和房主的妻子李玉妮是亲戚,李玉妮是自己的姑姑,才按一平方八块钱算工钱;要是别人,都按一平方十块钱计算工钱。支好模具后,其和郑某某看了看支的模具没有问题,盖房工人才开始打顶。拆的时候,自己不在场。后来听说,云某某以房顶裂了为由扣着模具不让拉走;4、证人郑某勋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年6月份,其和郑某某、李爱莲、蒲国魁携带现浇模具到龙王乡X村云某某家支撑现浇屋顶100多平方。拆模后,云某某不让拉模具;5、证人吴更义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年7月份,自己回柿元吴村看望父母。郑某某到证人父母家喊证人同他一起去河南王云某某家要钢模具,云某某同意郑某某将钢模板拉走,但云某某不同意支付租赁费,云某某称,郑某某在施工支钢模板中造成其房顶裂缝。谈好后自己就开车走了。停有20多天,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云某某不让拉钢模板了;6、证人张宪斌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为,今年初夏,郑某某给其打电话称,给王庄支的模具,房主家屋顶有炸裂纹,非说怨郑某某支的模板有问题,扣着模板不让拉。郑某某说,自己支的模板没有问题,没有漏浆,也没有移位,更没有塌陷。郑某某让其到现场给房主交涉一下。其与郑某某一同到现场后,只见现浇屋顶有许多裂缝,模具散落在一楼和二楼。其把屋顶裂缝的责任不怨模板的道理向房主做了解释,主家不肯接受。一个月前,自己碰见郑某某,郑某某说,模具还没让拉走。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本院通过开庭审理予以核实,且证人蒲国魁、李爱莲、吴更义和张宪斌到庭作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1日,经原告郑某某和被告云某某家双方协商,原告携带模具,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给被告所建房屋支撑现浇屋顶。原告携带自家模具(3.2米—3.4米长的立柱80根、1米ⅹ2米的铁皮54张、50公分宽ⅹ2米长的铁皮4张、30公分宽ⅹ2米长的铁皮10张、3米长的木板110块、3.2米长的木板25块、2.7米长的0.57公分钢管8根、5米以上长的0.57公分钢管20根、3.4米长的0.63公分钢管4根),与李爱莲、郑某勋、蒲国魁一起到被告家给被告所建房屋支撑现浇屋顶,共支撑了115平方米。现浇模具支撑好后,给被告家建房的工人才开始打顶。到期拆模时,被告以屋顶有裂缝为由,非法扣押原告全部模具。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携带模具,与李爱莲、郑某勋、蒲国魁一起到被告云某某家给被告所建房屋屋顶支撑现浇模具115平方米后,给被告家建房的民工才开始打顶。到期拆模时,原告有权利拆除现浇模具。被告扣押原告现浇模具属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现浇模具,并向原告支付报酬920元(共1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计算)。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建筑现浇模具并支付报酬9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针对被告家房顶出现裂缝问题,应另案处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某某应当返还原告郑某某支撑现浇屋顶的模具(3.2米—3.4米长的立柱80根、1米ⅹ2米的铁皮54张、50公分宽ⅹ2米长的铁皮4张、30公分宽ⅹ2米长的铁皮10张、3米长的木板110块、3.2米长的木板25块、2.7米长的0.57公分钢管8根、5米以上长的0.57公分钢管20根、3.4米长的0.63公分钢管4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云某某应当向原告郑某某支付报酬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

三、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某某负担。此款原告郑某某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900元时一并同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宏欣

审判员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霍怡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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