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8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张某某妻子。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长在本村南地自己责任田内的166棵杨树采伐,经滑县林业局技术鉴定立木材积28.9035立方米。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无异,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责任田树木,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辩称由于自己有病,家中外债累累,伐树卖钱看病和树木影响了地邻庄稼,地邻要求将树伐掉。由于自己不懂法,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树伐掉,希望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经诊断,患有“格林巴利氏综合症”四肢萎缩,生活基本需要照顾,且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金云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齐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