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邢某(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骑三轮车在滑县X镇X路光洋百货附近捡废品时,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光洋百货大楼东南角花池处的飞科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202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李XX证明,赃物照片,鉴定结论,提取赃物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