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日滑县X乡X村二队村民刘永辉夫妇在分责任田时因不服小队对土地的分配方案,与任二队队长的刘守行发生冲突,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永辉用刀将刘守行捅伤后逃跑。刘守行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刘永辉跑到滑县X镇X村其表兄王某某家,告知王某某自己拿刀捅人并可能致人死亡的事实,要求王某某将其送到滑县X乡,被告人王某某应刘永辉要求,开着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将刘永辉送到滑县X乡并给了刘永辉500块钱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刘永辉的供证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财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