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铁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拘留,同年2月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证人杨从军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某日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安阳市明星电线电缆厂李振生,河南省亚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申源分公司刘金伟、白道口镇西河京电线厂赵某国、白道口镇X村张建立,河南省亿博电缆有限公司王占坤,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公司陈廷邦等人现金x元。被告人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收受白道口镇X村杨从军现金3500元有异议,辩称是杨从军交的罚款,并不是个人受贿。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铁某某已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杨从军的3500元不属于受贿,是收交的罚款,被告人铁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3月份、2008年10月份、2009年9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安阳市明星电线电缆厂”李振杰所送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人李XX、张XX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2、2009年2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河南省亚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申源分公司”刘金伟所送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于XX、刘XX证言在卷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3、2008年某日,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白道口西河京电线厂”赵某国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赵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4、2008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进行电线生产的张建立4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张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5、2009年1月,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河南省亿博电缆有限公司”王占坤所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王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6、2007年12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安阳市新华电缆有限公司”陈廷邦所送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陈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7、2005年2月份某日、2006年1月份某日、2007年2月份某日、2008年1月份某日、2008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取“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公司三分厂”刘振然所送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刘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8、2007年4、5月份和2007年10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白道口镇X村电线加工个体户韩红旗所送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韩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9、2007年3月份至2009年2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取白道口镇X村个体工商户韩红俊所送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韩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0、2007年5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白道口镇X村个体工商户采培星所送现金2000元。2009年11月,被告人铁某某通过刘电军将2000元退还采培星。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人采XX、刘XX证明及汇款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1、2007年6、7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白道口长城线缆厂齐国相所送现金5000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铁某某通过王自更将5000元退还齐国相。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齐XX、王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2、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白道口村建武电线厂李建武所送现金7000元;手机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李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3、2008年1月,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四间房乡X村个体工商户刘建华所送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刘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4、2008年6月份、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安阳市天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姚相党所送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姚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5、2005年6、7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白道口村个体工商户采建新所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采XX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6、2007年12月份、2009年5月份,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白道口镇光明电缆厂负责人齐留安所送现金4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证人齐XX、张XX证言、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17、2007年5月,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河南省亿博电缆有限公司股东齐军胜所送现金2000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铁某某利用担任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向河南省亿博电缆有限公司的王占坤提出“让齐军胜加入到河南省亿博电缆有限公司的要求”,后齐军胜加入到亿博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铁某某收受齐军胜所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铁某某供述及证人齐XX、李XX证言在卷佐证。有被告人铁某某退赃票据及身份证明、任职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x元,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收受白道口镇X村杨从军的3500系罚款,不是受贿款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部分自首,积极退出赃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铁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慧彩

审判员陈金云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