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煤炭中转站占。
代表人,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书代理人郭某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煤炭中转站、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及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郭某甲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107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郭某甲x元;
二、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一次性支付给郭某甲x元;上述款项于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50元由郭某甲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叶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