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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汝州市大峪乡东升煤矿煤炭中转站等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煤炭中转站占。

代表人,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书代理人郭某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煤炭中转站、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及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郭某甲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107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郭某甲x元;

二、汝州市X乡东升煤矿一次性支付给郭某甲x元;上述款项于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50元由郭某甲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叶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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