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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X街西段。

负责人贺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略)事务所(略)。

二上诉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2900元。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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