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X街西段。
负责人贺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略)事务所(略)。
二上诉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2900元。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