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2月2O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l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唐某某,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绪、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退回刘某某。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