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易郡美家家具制造厂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盛鑫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宛平货物运输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6年3月23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日用品运送给北京富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签发了货运单,货物总金额为x.40元,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未送交北京富润贸易有限公司,造成原告的货款无法收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x.40元,支付催款费用858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3日,范某某办理货物托运事宜,王某乙接受委托后,给范某某出具了广州市佳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运单,之后将货物转给了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运到北京。
另查,广州市佳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王某乙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佳联货运部。
本院认为,范某某与北京佳联货运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起诉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谊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