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群,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昌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卧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天昌水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卧龙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8)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潘某群,被上诉人南阳天昌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万岩、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26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