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石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石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石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丙,又名石某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石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荆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石某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张民有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张民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张民有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张民有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系张某己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某甲、张某乙、荆某某、石某丙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石某甲、张某乙、荆某某、石某丙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甲、张某乙、荆某某、石某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某甲、张某乙、荆某某、石某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