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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市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8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系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洪举、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娄某某伙同娄某启、任东(均另案处理)以张某某打娄某某之父娄某山为由,在西平县X镇X村委院西边公路上,娄某启持刀,任东二人强行将张某某推进轿车内,被告人娄某某驾车将车开到西平县X乡马迁庄南的公路上停下,威胁张某某让拿5000元钱,被告人娄某某等三人将张某某非法拘禁到下午17时许等待张某某拿钱时,被西平县公安局出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不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娄某某伙同娄某启、任东(均另案处理)以张某某打娄某某之父娄某山为由,在西平县X镇X村委院西边公路上,娄某启持刀,任东二人强行将张某某推进轿车内,被告人娄某某驾车将车开到西平县X乡马迁庄南的公路上停下,威胁张某某让拿5000元钱,被告人娄某某等三人将张某某非法拘禁到下午17时许等待张某某拿钱时,被西平县公安局出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娄某启、任东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赵XX、张XX、陈XX、王XX、朱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不以犯罪论处的辩护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娄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某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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