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43岁。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兜售淫秽光盘,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提取光盘530张,经鉴定,该530张光盘全部属于淫秽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光盘是准备自己看的,没有准备卖。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一影吧门口兜售淫秽光盘,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提取光盘530张,经鉴定,该530张光盘全部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9年6月2日11时许,其骑电动车带着一箱色情光碟贩卖,在金水区X村X号一影吧门口,其向老板兜售光碟,价格一元一张,后被警察抓获。
2.证人徐××的证言,2009年6月2日在金水区X村X号其的影吧店,一名男子向其兜售色情光碟,其就打电话报警了。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显示,被扣押光碟530张。
3.郑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送审物品(光碟)属于淫秽物品。送审物品(光碟)清单显示,送审光碟530张。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提请依法予以惩处的理由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行为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称光盘是准备自己看的,没有准备卖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向徐××兜售淫秽光碟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该辩解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