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
负责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诉被告朱某某、郭某某、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依法减半征收既342.5元,由被告朱某某、郭某某、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艳利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某彬